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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2:15:48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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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管理。分支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并及时将其动态资料输入电脑。监管中如发现有问题的应列入监控黑名单,实行全市监控。 2.回访。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半年内进行回访,具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所负责。 3.年检。企业母体年检通过后,其分支机构方可通过年检。 4.处罚。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或母体登记机关对分支机构的母体进行处罚。 对分支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按《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局58号令规定执行。 六、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母体注销营业执照时,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手续。母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作出时,由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告知其所有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作出限期注销通知,逾期不注销的,吊销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几点要求 1.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分局之间横向进行,后市局与分局上下进行先内资后外资,先私营开发区中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企业,后其他面上企业。具体分步实施的范围和时间由市局统一安排。 2.条线变更时,母体需先办理变出手续后,分支机构才能办理变出手续。 3.分支机构注册号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后再升位,暂未属地化登记的分支机构仍然使用原来的注册号。 4.分支机构年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列入迁移范围的分支机构年检后的盖章和贴年检标志及重新颁发营业执照由迁入地的登记机关负责。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体企业的经营范围。 6.实施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后,母体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干扰分支机构的正常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也不得限制外区县企业正常设立分支机构(特殊行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加强相互联系,及时将母体和分支机构的年检和处罚等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输入电脑,并通过电脑进行查询,以利于对分支机构进行长效管理。 8.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后,工商部门要监管到位,其管理职能主要落实在工商所。 9.工商部门对属地化登记的分支机构要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设收费项目,如收取“确认费”等。分支机构所在地私营企业协会不得收取私营企业会费。 10.崇明分局暂不执行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将另行规定。 12.12月上旬将进行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利于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13.具体实施日期。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原有的随母体登记的分支机构将从2001年1月1日起结合2000年年检工作逐步办理迁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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