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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2:02:0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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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政府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 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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