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是:首页知识思想库→新闻

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
cye.com.cn 时间:2007-4-4 0:37:15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龚伦常 我来说两句

  主持人:李禾(本报记者)

  嘉宾:刘淼(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生)

  骆永华(北京环宇通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名词解释: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为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水平而在研究与发展、新设备投资、科技产品销售、科技人员所得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的总和。 
 
 
其核心目标是刺激科技投入、鼓励科技开发和科技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国家的总体科技水平。在各种影响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税种中,企业所得税,作为效益税,对于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展现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是非常有效的。

  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部条款已正式公布,该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以前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高新技术产业享受优惠。

  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0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57条规定,新法公布前已经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新法施行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对创新的“市场失灵”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最新展会信息
地区特色项目分类
上海市 杭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 湖州市 绍兴市 金华市 台州市 南京市 徐州市 连云港 扬州市 南通市 镇江市 常州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创业知识思想库
创业资料下载